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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税前工资算还是按照税后工资算?

作者: 佚名 来源:不详 时间:{Inputdate} 提交:五月 访问:
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税前工资算还是按照税后工资算?
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协议里规定,每月工资为7000元(税后),现在公司在没有事先通知我的情况下,突然解聘我,我起诉到法院,法院判决他们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000*3以及50%的额外经济补偿7000*3*50% ,我在公司的上班时间是03年2月10日到05年的3月16日,请问,计算时我觉得应该把原来约定的7000元(税后)折合成税前的工资数额,然后再乘以3个月,为什么他们就直接以税后工资进行计算?请问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?
注:劳动合同协议里面只是写了工资为7000(税后),没有写明税前工资多少。
问题补充:
我在起诉时已经明确按税前标准主张,但是法官还是按照税后判的,估计他是认为我的劳动协议里规定写的就是7000元(税后),请问这样合理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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